新北市廣告工程商業同業公會  各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  一  條

 

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三十條辦理。

第  二  條

 

本會得視業務推展需要,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設置委員會。

第  三  條

 

委員會為理事長下屬之常設組織,對理事會負責。

第  四  條

 

任務
各委員會依其任務性質之不同以及配合本會年度工作計畫適時訂定之。

第  五  條

 

組織
一、各委員會設主任委員ㄧ人、副主任委員ㄧ至二人、委員若干人。
二、主任委員由理事長委由常務理事就理、監事中甄選擔任之,副主
任委員及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報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第  六  條

 

會議
一、得不定期召開會議。
二、集會時以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之。
三、各委員會之委員未經請假或連續缺席委員會議兩次視同解任。

第  七  條

 

本委員會應向理事長提出工作報告,執行情形以及建議案。

第  八  條

 

各委員會需要推展工作或執行決議時,均應以本會之全銜對外辦理或行文。

第  九  條

 

各委員會須配合理事會擬訂明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編列,於新年度前三個月提交理事會審議。

第  十  條

 

經費
一、編列各委員會執行年度計畫業務費,由理事會撥文之。
二、其他費用由各委員會自行籌措。

第十一條

 

本簡則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施行之。

第十二條

 

本簡則如需增加或修改條文應送理事會審議後方可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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