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宗旨:
以鼓勵會員代表子女努力向學,奮發向上,爭取榮譽,俾有光明前程。
二、 對象:
凡在國內公私立國小、國中、高中(職)、大專院校就讀之本會會員代表及會務人員子女,
其學業、操行、體育成績符合本辦法之規定者均屬之。
三、 獎學金來源:
由本會理監事籌措之。
四、 申請條件:
(一)由申請人(會員代表)代表子女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子女之學業成績必須合於本辦法第七條各項規定標準,且操行成績甲等、
體育成績乙等以上,殘障者之體育成績不在此限。
五、 申請手續:
(一)填具申請表乙份(蓋申請人及會員商號印章)。
(二)繳驗本學期在學證明書暨上、下學期學業成績單各乙份。
(三)檢附申請人全戶戶口名簿影印本乙份。
六、 申請期限:
每年度八月二十日至九月二十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七、 學業成績應達標準:
(一)大學院校學生,學業成績總平均須在八十分以上。
(二)高中(職)學生,學業成績總平均須在八十分以上。
(三)國中學生,學業成績總平均須在八十分以上。
(四)國小學生,學業成績總平均須在九十分以上。
(五)各級學校學生其單項課業成績須在六十分以上。
各級學校,學業成績得比照本條各款規定之計分標準。
五專學生學業成績前三年按本條第二款,後二年按第一款標準計算。
八、 獎學金發給標準及名額分配:
(一)大學院校組十名:每名發給新台幣貳仟元整,獎狀一幀。
(二)高中(職)每年級各一名共六名:每名發給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整,獎狀一幀。
(三)國中每年級各三名共九名:每名發給新台幣壹仟元整,獎狀一幀。
(四)國小每年級各三名共十八名:每名發給新台幣伍佰元整,獎狀一幀。
前項第一款之大專院校專科包括五專後兩年,第二款之高中(職)包括五專前三年。
九、 審查要項:
(一)獎學金申請與核發,由理事長召集常務理事、監事組織審查委員會,負責辦理,
並於最近之會員大會頒發。
(二)獎學金審查委員會對申請案件,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公正審核,並得以會議方式
分開行之。
(三)各級學校學生須符合第四條之各項規定。
(四)申請獎學金之各組合格人員以總平均成績分數較高者優先錄取。
(五)大學院校組總平均成績分數相同者,以主科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
(六)高中組總平均成績分數相同者,國文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以主科成績較高者
優先錄取。
(七)國中、國小總平均成績分數相同者,以國文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
(八)每年申請獎金之各組合格人數,不達本辦法規定名額時,其缺額從缺,
不順位增補。
(九)每年申請獎學金之各組合格人數,超過本辦法規定名額時,其未能獲得頒獎學金
者,頒預獎狀以資慰勉。
十、 本辦法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得提經會大會追認之,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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